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债务是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的,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当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财产已经归属于各自所有时,夫妻双方应当进行协商清偿,如果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也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
1.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除非目的是逃避债务,否则不应视为个人债务。
2.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应由该方个人承担。
3.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且其收入并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应视为个人债务。
除了以上规定的情形,其他情况下产生的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