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效婚姻的时效规定及确认请求权的主体,以下由法律专家为您详细解答。
一、关于无效婚姻的时效规定及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
1. 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是无效婚姻。
2. 重婚也是无效婚姻的一种。
3. 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也就是近亲结婚,属于无效婚姻。
4. 无效的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5.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出现重婚、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况的,婚姻无效。无效的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需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对于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处理财产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父母子女的法律规定。如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无效婚姻确认请求权的主体
1.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 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特指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 以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需要注意的是,除了重婚案件可以由基层组织申请宣告无效外,其他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仅限于婚姻当事人和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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