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本条规定了结婚的自愿原则。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基于内心真实意愿而自主决定的行为。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旨在按照法律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结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结婚包括建立夫妻关系和缔结婚约,而狭义的结婚仅指建立夫妻关系,不包括婚约的缔结。我国民法典采用狭义说,并不将订婚视为婚姻成立的必要步骤。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结婚应具备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二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遵循法律程序。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或程序的婚姻,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婚姻无效并可申请撤销婚姻制度。三是结婚形成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关系不得随意解除,必须经过法律程序。
关于结婚的自愿原则,它具体体现了婚姻自由的精神。这一原则要求男女双方在结婚问题上完全自主,不受任何一方的强迫或第三方的干涉。男女双方是否结婚、与谁结婚,应由当事人本人决定。这既包括双方的共同意愿,也要求当事人自愿,不允许父母或其他第三者通过包办、买卖等方式强迫男女双方结为夫妻。法律要求的自愿并不排除男女双方在个人婚事上征求父母、亲友的意见,也不排斥他人出于关心和爱护对他们婚姻的看法和建议。
结婚的自愿原则是保障个人婚姻自由的重要法律基础,它确保了男女双方在婚姻问题上的自主决策权,防止了外界的不当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