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原告在婚后未能尊重对方,对被告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并对被告及其女儿造成了人身侵害,严重侵犯了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由于原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已无存续的必要,故应解除婚姻关系。
在离婚后,对于双方的财产分割,应依据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及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进行处理。特别地,鉴于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对被告及其女儿造成精神损害,应当给予精神赔偿。这是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重要依据。
令人痛心的是,29日当晚的恶劣事件中,原告在其女儿和被告不在家时,对被告的女儿做出了不轨行为,严重伤害了被告的感情。3日,原告更是采取了极端的换锁行为,导致被告有家难归,只好寄宿在姐姐家中。这并未能让原告停止其骚扰行为,他经常到被告姐姐家中滋事,并将被告的自行车砸坏卖掉,甚至还将被告的12双鞋和7件衣物用刀割坏,丢弃在被告姐姐家楼下。这一系列行为使得被告与女儿至今无法回家安身。
回溯两人相识的经历,原、被告是经人介绍于1997年6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原告带有一个12岁的女儿,被告亦带有一个同样年龄的女儿,本应共同生活、互相扶持。婚后原告酗酒成性,常常酒后因琐事对被告实施殴打,且在枕头下放置管制刀具,使被告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其中最为严重的一次,是1998年原告将被告打得鼻青脸肿,还用绳索将其绑起继续施暴,对被告进行人身摧残。这种家庭暴力行为在之后的日子里从未停止过。
白某因家庭琐事经常殴打、虐待妻子崔某。最终在三八节前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法庭审结了此案。依据法律,判决解除原告白某(男,37岁)与被告崔某(32岁)的婚姻关系。同时判定原告白某需赔偿被告崔某精神损失费一万元。在财产分割上,也遵循了有利于无过错方崔某的原则,以此维护了崔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