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郑夫妻赛事奖金及奖牌分割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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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坤,女性,37岁,现居于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西的一处住所。被告:郑某秋,男性,38岁,同住一处。两人原是同厂职工,经历自由恋爱后于1979年结婚,并育有一子郑-洋,今年14岁。婚后生活因两人的性格和兴趣差异,时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关系逐渐疏远。1992年起,两人开始分居。

1993年某日,一次争执中,被告在争吵升级为肢体冲突后不慎将原告左眼打伤,导致原告住院治疗。此后,原告因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

被告郑某秋答辩称,尽管婚姻基础较好,但他也同意离婚。他表示,在原告丧失双腿的艰难时刻,他主动与原告结婚并一直承担家务劳动。原告在国内外伤残人运动会上多次获奖牌和奖金,这些都离不开他的支持和照顾。如果原告坚持离婚,他同意孩子由他抚养,并要求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他还要求分割原告所得的奖牌和奖金。

「法院审判重述」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所居住的楼房为单位所有。原告参与的国内外残疾人运动会中,确实获得了多块奖牌和一定数额的奖金。所获奖金部分用于购买假肢和其他生活开销。原被告家庭共同财产包括金饰、车辆、电器及家具等物品。

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并育有子女,但在长期的生活中无法做到互谅互让,分居已达一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儿子郑-洋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应尊重其意愿。单位自管的楼房应由单位自行处理。原告的个人奖牌为个人荣誉象征,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奖金部分已用于合理开销。被告关于奖金数额的指控缺乏实据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作出如下判决:一、刘某坤与郑某秋离婚;二、婚生子郑-洋由刘某坤抚养,郑某秋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共同财产按照判决内容进行分割;四、奖牌归刘某坤所有。

郑某秋不服此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购买更多金饰和有其他财产未被分割。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了大部分事实后判决: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并指出关于奖金和其他财产的具体情况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不予认定或分割。

「后续建议」

对于老年人的离婚问题,应考虑双方的实际需求和权益保障。在处理有债务的离婚案件时,应明确债务的来源和责任归属,并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债务分割或偿还计划。而关于最新离婚协议书范本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的推荐与获取,可以咨询律师或通过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查找官方范本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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