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不久前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现予以公布,并从即日起生效。接下来,让我们跟随123律师网一起来了解一下新婚姻法的内容。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新适用婚姻法的相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对于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如果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如果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同样情况下,法院也可推定该主张成立。
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父母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法院会支持其请求。
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除非有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否则法院不予支持。重大理由包括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以及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等。
五、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六、关于房产赠与问题,如果一方在婚前或婚姻期间约定将房产赠与另一方,但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可以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关于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
第十五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夫妻中的一方作为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且该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配时,若此时提起离婚诉讼,另一方请求对遗产进行分割,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需先在继承人之间完成遗产的实际分割后再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明确了夫妻间订立借款协议的规则。当夫妻中的一方以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为由向另一方借款,并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出借对象时,应视为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约定处理。在离婚时,可依照借款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针对夫妻双方均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情况,若一方或双方就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规定了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相关事宜。在离婚后,若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核确认该财产确实属于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将依法进行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实施后,若最高人民法院之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存在冲突或抵触的情况,将以本解释为准。
希望这次的回答能够满足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