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与李先生结婚后育有一子。由于李先生在近两年内经商及炒股接连遭遇亏损,夫妻间产生了一系列矛盾,致使两人关系日渐紧张,感情也随之破裂。在半年多的时间里,夫妻二人因无法调和感情矛盾,最终决定协议离婚。
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李先生因为内心的愧疚感,承诺将全部家庭财产转让给王女士,儿子也由王女士抚养。双方对此都签署了字据。当他们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李先生却改变了主意。王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离婚问题,并请求法院按照双方先前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来分割财产。
【案件分析】
经过法院的审理,虽然双方已经签署了离婚协议,但该协议的生效还需以完成离婚登记为前提。换言之,该协议只是一个附条件生效的合同。由于目前双方并未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因此该协议并未生效。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这份协议只能作为法院在处理离婚、子女抚养及家庭财产分割时的参考依据。
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新的离婚协议:儿子将随王女士生活,一套住房归王女士所有,同时王女士将获得20万元的现金作为孩子的抚养费。其余的25万元现金则归李先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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