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的跨国离婚事宜
1. 对于中国公民在国外尚未定居,而其配偶在国内居住的情况,无论哪一方首先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均由国内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2. 若中国公民已在国外定居,而其配偶仍在国内,不论哪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国内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如果国外的一方在所在国法院提起诉讼,而国内一方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的法院同样具有管辖权。
3. 对于那些已在国外定居的夫妇,如果他们希望在国内办理离婚手续,并且双方在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没有任何分歧,那么他们可以返回原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存在争议,则需要返回国内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双方因特殊原因无法回国,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的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需要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该委托书和意见书需要经过当地公证机关公证以及我国驻外使馆的认证。也可以直接由我国驻外使领馆进行公证。
4. 对于夫妻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如果他们中的一方提起诉讼离婚,那么应由原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需要向其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