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的过程中,财产分割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尤其是涉及婚前个人财产的问题。很多人认为,婚前个人的财产不应该被纳入婚后财产的范畴进行分割,而对方往往不认同这一观点。当双方发生纠纷时,通常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判决。接下来,我们将通过123律师网(12364.com)为您详细介绍一起婚前个人财产判决书的范本。
原告为于女士,出生于1980年。其委托代理人是曹律师,来自长风律师事务所。被告李先生出生于同年,并由赵律师代表其出庭,赵律师来自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
本案是关于于女士与李先生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件。本院在接到双方纠纷后的第26日受理此案,之后组织了多次庭审。双方的律师均出席了庭审。
于女士提出,双方于某年某月登记结婚,后因感情问题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且被告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双方在文化路红日文景苑的住房及室内物品归原告所有,原告名下的电脑经营部则归被告所有,被告需支付原告5万元。在离婚后不久,原告发现房产证被被告藏匿,并拒绝配合过户。原告认为离婚协议具有约束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协议内容,并支付5万元。原告要求保留对婚生子的探望权。
被告则辩称,该离婚协议是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显失公平,应予撤销。被告提出反诉的理由包括:该房子实际上是婚前男方母亲的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在签订协议时误以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曾以自杀威胁被告签订协议。关于5万元支付的问题,被告认为这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但该条件并未实现。被告请求撤销离婚协议的部分内容并要求重新分配财产。本案庭审结束后将会对双方的诉求进行裁决。
证据一:离婚协议书。该协议证明原被告双方在29日经过友好协商,自愿达成离婚协议。根据协议,被告同意将位于文化路红日文景苑的住房一套及屋内物品归原告所有,同时原告名下的电脑经营部也归被告所有,被告需支付原告5万元。双方领取离婚证后,被告未按照协议履行,因此引发诉讼,被告应承担相关费用。关于房屋的问题,无论被告是否有出资和购买能力,都不影响物权的成立。因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是合法的。且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意味着被告拥有房屋的处分权。被告在质证时认可了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并声称房屋是被告婚前其母出资购买,被告误以为登记在自己名下即为个人财产,对房子的处分存在重大误解。
证据二:房产登记。该证据证明李x名下的房产除了文化路红日文景苑的住房外,还有位于五一路锦辉花园的住宅一套和珠江路营业房两间。原被告离婚17天后,被告将婚后购置的位于五一路锦辉花园的住宅过户给了其母田云。被告认为离婚协议中并未涉及五一路的房产,且这些房产都是其母亲出资购买,与本案无关。
证据三:合并协议书及营业执照。该证据证明原被告婚前就开设了科技电脑公司,并有出资。后因业务发展,科技变成独资,搬迁至新天地,经营者姓名为于x。离婚协议中的5万元是对原告的补偿,公司由被告经营。被告则认为开业登记表上显示经营者是杜xx,与被告无关,且蓝基、新力两店合并协议书并未显示出于x的出资证据。
被告李x为了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租赁合同。该证据证明科技经营部本就是被告的,且与被告美-盛签订合同。原告对此无异议,同时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于x对电脑公司有出资并经营,因此对电脑公司的资产有分配的权利。
证据二:房屋转让协议书及收款条。该证据证明红日文景苑的房子是被告母亲田xx购买,手续也都是田xx办理。原告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认为田xx购买房屋赠与被告,且已经完成了登记,李x对自己名下的房产有处分权。
证据三:王-锋的证言。该证言称协议中的5万元是由于抵押才有的协议。但原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证人身份不明,且该证言与蓝基经营部并无直接经济纠纷,不能证明被告支付的5万元与王-锋的小额贷款有关。
本院查明的事实是:原被告于29日签订离婚协议,对于财产分配进行了明确约定。目前无争议的财产包括文化路红日文景苑的住房内的物品以及被告李x名下的部分财产。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法院针对原被告之间的争议焦点,即离婚协议是否应该撤销,进行了深入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如果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并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将受理此案件。如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将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的关键在于原被告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是否存在上述不良情形。
经过庭审,被告李x提供的三份证据均未能证明原告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行为。法院不支持李x要求撤销与于x签订的离婚协议的诉讼请求。关于财产分割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的情况,由于双方在民政部门离婚,并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这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男女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对财产的数额和价值是明确知晓的,并有权对自己的财产进行自由处分。李x对其名下的婚前财产——位于红日文景苑的住房进行处分,是合法的。
离婚协议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合同关系,其中包含了身份关系。对于双方争议的5万元,无论科技经营部的经营者是于x还是李x,都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经营的。李x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推翻离婚协议中的5万元支付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李x履行协议内容,包括将文化路红日文景苑住房过户给原告,并支付原告5万元的诉讼请求。
关于原告要求对婚生子李xx有随时探望的权利,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法院未予审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需将源汇区文化路红日文景苑西区3号楼501室的住房过户给原告于x,同时室内物品也归原告所有,包括多功能组合沙发、木质餐桌、床、挂衣柜、电视柜等家具及家电。
二、被告李x应支付原告于x现金5万元。
三、驳回原告于x的其他诉讼请求及被告李x的反诉请求。
以上判决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如未按判决履行,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反诉费、保全费由被告李x承担。
对于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的认定问题,如有争议,可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相关婚姻法律同时废止。如有相关婚姻问题,可咨询123律师网(12364.com)的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