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含义与要点

离婚损害赔偿的含义与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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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当夫妻中的一方由于严重的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那么,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成立离婚损害赔偿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过错方必须犯有法律规定的严重过错行为,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其他过错行为并不能成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合法理由。另一方必须是无过错的。如果双方都犯有同样的过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必须是因为严重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这里的损害不仅包括财产上的损失,还包括非物质性的损害。

作为法律赋予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的权利,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它只能由无过错方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不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能主动干预处理。无过错方一般应在诉讼离婚时一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如果选择协议离婚,可以在协议离婚后的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如果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权利则不可。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程序性规定如下:

1. 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中有关权利义务的内容。

2.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如果想要基于法律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3. 对于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既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4. 在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中,如果一审时被告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将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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