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34-1139条明确规定了遗嘱的五种法定形式:
1. 公证遗嘱是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的遗嘱,其证明力和证据效力最强。
2. 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必须包含遗嘱人的亲笔书写、签名,并明确注明年、月、日。只要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即可视为自书遗嘱。
3. 代书遗嘱是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为书写制作。为保证真实性,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如遗嘱人无法签名,应以捺指印代替。
4. 录音遗嘱是遗嘱人的口述遗嘱以录音方式录制。此形式的遗嘱也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以确保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5. 口头遗嘱是所有形式中最易被篡改和伪造的一种,一般在危急情况下使用,并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危急情况解除后,若遗嘱人能用其他形式立遗嘱,则口头遗嘱无效。
关于见证人的资格,《民法典》也有明确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见证人。
在实际生活中,一个人可能会订立多次遗嘱,内容有所不同。例如,第一次是自书遗嘱,第二次是公证遗嘱,第三次是口头遗嘱。尽管这些遗嘱都是有效的,但内容上的差异可能会导致冲突。
《民法典》规定,在存在公证遗嘱的情况下,以公证遗嘱为准;若没有公证遗嘱,则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如果实际遗产处理行为与遗嘱不符,实际行为将具有高于遗嘱的效力。这意味着实际操作可能比遗嘱更具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