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与财产处理指南

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与财产处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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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双方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中一方提出解除关系后,通常应终止其非法同居状态。

二、对于那些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如果其中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经查证确实为非法同居的,应当依法判决解除。

三、在解除这种非法同居关系时,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问题,应当以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和考虑双方过错程度为基础,进行妥善处理。

四、在处理非法同居关系的解除时,对于仍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亲抚养。如果父亲有条件并且母亲同意,也可以由父亲抚养。对于已达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将未成年子女送给他人抚养。

五、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在同居期间所获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财物,可以参照赠与关系进行处理。对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在解除非法同居时,双方在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所形成的债权和债务,可以视为共同债权和债务进行处理。

七、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尚未治愈的严重疾病,那么在分割财产时,应给予其适当的照顾,或者由另一方提供一次性的经济援助。

八、如果在同居生活期间其中一方不幸去世,另一方希望继承财产的,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双方在生前的相互扶助情况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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