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外离婚案件,我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一般原则。对于公民所提起的民事诉讼,通常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将由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我国的特殊原则:
1. 对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对于那些在中华大地上结婚后,却选择定居国外的华侨,若定居国的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并且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介入处理,那么可以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3. 对于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涉及离婚案件时,原则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理由拒绝受理,且双方回国希望国内法院处理,那么可以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4. 对于中国公民一方在国外、一方在国内的情况,无论哪一方先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若国外一方在居住国已经起诉,而国内一方也向人民法院起诉,受理的法院同样拥有管辖权。
5. 对于中国公民双方都在国外但未定居的情况,如果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应该由原告或被告的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 涉及香港、澳门、台湾的离婚案件,其管辖原则与涉外案件相似,需比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