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婚姻的概念
所谓无效婚姻,是指因缺乏婚姻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而不被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并不是独立的婚姻类型,而是用来描述因某些原因未能满足婚姻成立条件的法律后果。无效婚姻制度包括婚姻无效的原因、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和主体,以及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等,是婚姻法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对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加强对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强当事人的法律及权力意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历史上,很多文明古国的法律都已经有了无效婚姻的概念,如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中就有相关条款。在当今世界的婚姻家庭立法中,这也是一项必备的法律制度。
(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违反结婚的某项法定要件而被允许撤销的婚姻。与无效婚姻相比,可撤销婚姻在违反婚姻成立要件方面有一定的重合,但两者在认定程序和法律后果上存在一定差异。在认定程序上,可撤销婚姻并不会自动失效,需要当事人或有撤销请求权的人提起诉讼,经法院裁定才能确定;而无效婚姻则会自动无效,当事人可以自行主张。一些国家的法律,如法国、瑞士等,规定了无效婚姻需经法院宣告。在我国,无效婚姻也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宣告才能确定无效。在法律后果上,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原因及确认无效的请求权不会因时间流逝而消失;而可撤销的婚姻则在宣告撤销后解除,但其解除不具有追溯既往的效力,可撤销的原因及其请求权可能会随时间流逝而消失。
123律师网温馨提示:《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对于婚姻问题的规定与传统的亲属法以及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若您涉及相关婚姻问题,建议咨询123律师网的专业婚姻家庭律师进行查看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