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不可取的取证手段揭秘 或 离婚取证误区警示

离婚时不可取的取证手段揭秘 或 离婚取证误区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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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人侦探。外遇确实是一种过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财产分割时应照顾无过错方。但此类过错对于夫妻财产侵害的影响并不大。专门就外遇取证,本身就不是很有必要。至于通过私人侦探或调查公司收集外遇的证据,更是有待商榷。因为调查公司的经营范围大多是商务信息调查,在婚姻纠纷中的调查权非常有限。若取证过程中涉及侵犯他人隐私权及其他权利,则常会因取证手段违法导致证据不被法院采信。

捉奸在床。在离婚过错证据的搜集中,捉奸在床的想法是与中国人传统的思想认识和价值观念分不开的。但实际上,捉奸在床除了激化双方的矛盾之外,在诉讼中的意义并不大。捉奸在床唯一的意义是,由于这一行为引发的夫妻冲突或受害方与第三者的激烈冲突,法院可能依此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但这一行为,无疑使夫妻感情修复陷于不可能。若是在他人住处或是宾馆实施捉奸行为,往往会因取证手段不合法而根本不被法庭采信。

引诱犯错。引诱犯错是某些“离婚公司”的惯用伎俩。在接受一方的离婚策划委托后,在找不到对方过错的情况下,便导演出一些外遇的情境,采取偷录的形式,截取片段交给委托人应付了事。还有的,则故意征募一些社会青年,跟踪到对方的行踪后,在某一路段假扮熟人与对方打招呼、拥抱,拍得这样的境头来骗取委托人钱财。引诱犯错是对当事人人格损害最为严重的一种取证方式,其根本没有效力性不说,对当事人双方的情感伤害都大。一般以上这三种情况是离婚取证手段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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