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n\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n\n(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n\n(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n\n(三)有、等恶习屡教不改的;\n\n(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n\n(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n\n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n\n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n\n1.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n\n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n\n3.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n\n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n\n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n\n6.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n\n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n\n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n\n10.一方好逸恶劳、有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n\n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n\n12.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