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约财产返还请求权的法律探讨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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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约财产的法律性质,它属于一方对另一方有目的的赠与。当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方有权撤销赠与,并请求法院返还财产。但男方能否通过行使撤销权达到返还婚约财产的目的,这个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包括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任意撤销权是指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性、道德义务的赠与不可撤销。而对于法定撤销权,《合同法》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这些规定对于婚约财产的返还并不完全适用,因为婚约财产赠与合同并不附有条件或义务。这使得赠与人权益的保护显得较为困难,显然是《合同法》在立法上的疏忽。

具体来说,《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只规定了附条件(包括附义务)的合同形式,但未涵盖附目的合同形式,导致实践中的附目的合同难以找到法律依据。《合同法》在法定撤销权的行使中,没有考虑到赠与人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时的情形,使得赠与人无法依据赠与合同行使法定撤销权。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要求返还婚约财产的权利请求人主要依赖于不当得利返还作为请求权的基础。不当得利是没有合法依据而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一旦婚姻关系不成立或解除,一方所获得的财产应被认为是基于另一方的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获取财物的一方应该返还他人财物。

两者请求权的根源不同。一种是基于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另一种则是基于不当得利的返还。前者依据《合同法》,后者依据《民法通则》。

赠与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主要依赖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来产生法律效力,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而不当得利则是一种事实行为,它并不依赖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会产生法律后果。

第三,从概念层次上看,民事行为是更上位的概念,而事实行为则属于更下位的概念,两者不在同一层次。

第四,赠与合同只有在行使法定撤销权后,才会产生返还财产的法律效果。如果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谈不上财产返还。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则是基于《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直接要求财产占有人返还财产。

第五,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看,如果原告以赠与合同的撤销权之诉要求返还婚约财产,但由于撤销权之诉不适用于此类附目的的赠与合同,那么应该将其变更为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对于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延期审理。对于婚约财产的返还,直接以不当得利返还作为请求权的基础更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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