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案件地方法院管辖权探讨

军人离婚案件地方法院管辖权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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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指导意见》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当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时,若军人一方不属于文职干部,则该诉讼由原告的常住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这里的“非文职军人”特指除了文职干部以外的现役军人,如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而“常住地”依据《意见》第4条的解释,即为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第二部分:非军人对文职干部的离婚诉讼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出离婚诉讼时,应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的常住地法院进行管辖。

第三部分: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管辖

《指导意见》第11条第2款明确指出,当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时,可由被告的住地或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提起诉讼的一方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在被告的住地法院或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法院进行诉讼。

第四部分:军人对非军人的离婚诉讼管辖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通常由被告的常住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若被告的常住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故此,当军人为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时,应由非军人的常住地法院进行管辖。

第五部分:军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部分涉及军人的民事案件可由军事法院进行审理。如最高法院《关于军事法院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所述,军事法院可审理双方当事人均为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特别是关于军婚等婚姻家庭关系的纠纷,引发的离婚诉讼属于军人离婚案件,可由军事法院进行审理。

第六部分:军内民事案件管辖的自愿原则

《复函》第2条明确指出,军内民事案件的起诉实行自愿原则,即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军事法院或地方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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