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军人离婚案件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的应用范围
本条规定是关于军婚保护的法律条款,主要针对现役军人的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简而言之,当现役军人的配偶为非军人时,若非军人提出离婚请求,必须得到军人的同意,否则不允许离婚。
如果离婚的双方都是现役军人或者是由军人提出离婚,这种情况就不适用于上述规定,应该按照民法典的一般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的具体应用与理解
对于非军人向现役军人提出的离婚请求,如果军人不同意,法院应当与相关部门合作,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可能进行调解,或者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双方感情不和,非军人一方感情转移,甚至存在通奸、同居、重婚等重大过错,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努力无法挽回的,法院在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思想工作后,可以准予离婚。
如果政治机关已经进行了思想工作,但军人一方仍然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执行,驳回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请求。对于非军人一方持续提出离婚请求,而军人一方始终不同意的情况,法院不能单纯依法办事。必须考虑到立法者的初衷是保护军婚,但同时也要避免制造人间悲剧。法院应与部队政治机关加强沟通,达成共识,互相配合,在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后,再做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如果军人一方出现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不良行为,或者有、等恶习并且屡教不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在调解无效后,无需得到军人的同意,可以直接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