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在我国法律下有一定的特别规定。如果夫妻双方中有任何一方的居住地在我国境内,那么无论被告身处国内还是国外,我国的法院都具有管辖权,并适用我国的婚姻法进行审理。
对于涉外离婚案件,具体规定如下:
1. 若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想要对居住在国外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无论被告是外籍人士还是中国籍公民,都应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
2. 对于中国公民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情况,如在定居国法院无法受理离婚诉讼,而当事人选择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的,将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 对于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我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 对于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情况,如需要提起离婚诉讼,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以参照涉外案件处理。
如果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双方的婚姻缔结地若在中国,我国法院有管辖权;若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且双方没有达成离婚协议,我国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国家是否承认第三国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若不承认,则不宜在中国办理离婚。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对此类情况进行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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