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假结婚逃避债务案件的司法准则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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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利用假离婚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行为,通过分割财产的手段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这些行为具有四个显著特征:

1. 他们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

2. 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3. 这些行为违反了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 他们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非法的目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二款的规定,此类民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无论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主张无效,也不需法院裁定,它自然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这类债务案件时,不应受这种虚假的财产分割协议束缚,更不能承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相反,应当依法追索债务人与其配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承担的债务,即该债务需由债务人和其原配偶共同偿还。

对于债务人与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经营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这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为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财产各自归一方所有,应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法院会进行判决。无论通过行政程序还是诉讼程序离婚,都应先以共同财产清偿债务。

如果债务人在离婚时通过分割共同财产来规避债务,使得形式上债务由一人承担,但实际上因义务人无偿还能力导致债务无法清偿,这种行为既违反了《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也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有时,这种“离婚”并非行为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是借离婚来规避法律,这与《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相违背。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是通过非正常手段规避债务,都应认为“离婚”无效。

对于此类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两点:

一、如果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离婚,法律文书对债务清偿有错误且难以执行,应中止执行,并对原离婚案件进行再审,重新确认债务负担。如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离婚,在债务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已审结债务案件,应认定法律规定的债务是夫妻共同的。如债务人无清偿能力或躲债,可查封其现有财产,依法拍卖或变卖以抵债。

二、若当事人已“离婚”并分割财产但未偿还债务,或确定由一方偿还但无偿还能力,后来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的,法院应将原配偶列为义务主体。无论适用何种审判程序,双方对原共同债务都应承担责任。

123律师网温馨提示:《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了《婚姻法》等法律。如涉及婚姻问题,建议查看《民法典》相关规定,或咨询123律师网婚姻家庭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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