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费支付问题解析
(作者:张胜,北京知名婚姻家庭律师,咨询热线:13520840484)
基本案情概述
原告苏某,1927年7月生,汉族,北京市丰台区人;原告邵某,1932年10月生,同样为汉族,北京市丰台区人。被告苏甲与苏乙分别为二原告的长子与三子。两位原告共有三子一女,均独立生活。长子苏甲每月有约900元的退休费;三子苏乙因轻度精神分裂症每月收入约400元,并年底获得分红23000元。二儿子苏丁经营出租车业务,经济实力较强;女儿苏丙经营小卖店,生活状况良好。原告所在村委会证明发放资产处置费共计55183.04元人民币。民政部门证明二被告每月享受705元的生活补贴及医疗保险待遇。原告银行存款约20万元人民币。二被告共有房产两处,其中一处已赠与二儿子苏丁。
原告苏某、邵某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每月支付300元人民币的赡养费及500元人民币的保姆费,并请求支付医疗费5000元。在庭审中,被告方提出分割赠与房屋的请求被拒,并据此主张因二儿子受益较多应多承担赡养义务,但未获法官支持。被告方提出的原告跟随其共同生活的要求也未被法院采纳。
法院一审判决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16日作出的一审判决中,判决被告苏甲与苏乙每月分别支付100元人民币的赡养费,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未提起上诉。
律师观点
1. 赡养费支付的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第3款,子女不赡养父母且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父母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在父母自身经济状况良好或子女已经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下,支付赡养费并非法定义务。
2. 赡养父母的方式:赡养不仅仅是金钱上的支持,更包括精神上的关心、照顾和尊敬。单纯的金钱给付并不能完全体现赡养父母的传统美德。
3. 赡养费的支付标准:应确保父母的正常生活水平。在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和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330元和730元。原告的收入已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并接近最低工资标准,加之其银行存款,足以维持正常生活。
4. 保姆费问题:只有在父母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照顾的情况下,保姆费才成为赡养费的一部分。本案中,原告未聘请保姆,因此诉求被告支付保姆费缺乏法律依据。
5. 父母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原告将房屋赠与二儿子苏丁属于个人行为,被告无权干涉。但此举可能影响二被告的遗产继承权益,尽管法律未明确规定是否可据此减少赡养义务,作为既得利益者的二儿子理应承担较多赡养义务。
6. 考虑子女的支付能力:在本案中,被告的支付能力较弱,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被告的实际情况。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第3款:子女不履赡养义务时,父母在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北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的详细解读
第二部分:
根据《北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8款第2项规定,当考虑一个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时,我们会依据该家庭的人口数量以及本市当年的城市低保标准来确定其应留生活费。具体来说,这个数值是以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150%作为起点来计算的。家庭应留生活费的计算公式如下:以本市年度城市低保标准乘以150%后再乘以家庭人口数,即为该家庭应保留的生活费用。
第三部分:
再来看第五条第8款第3项的规定。对于那些具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家庭(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单位家庭),如果他们的月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本市当年的城市低保标准的150%,那么会被视为缺乏赡养、扶养或抚养的能力。反之,如果收入超过了这个标准,则被认为有此能力。家庭的总收入在扣除掉应留生活费后,剩余的部分将被用来支付给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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