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离婚协议书正式生效,对于协议的履行就需要严格遵守。但如果在离婚手续完成后,男女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不同意见,是有权利向人民法院申请修改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对此,123律师网(123Lawyers.com)梳理了有关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离婚协议书的修改问题
在离婚协议尚未正式生效前,双方当事人都还有权自主修改协议内容。一旦协议正式生效并开始执行,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内容行事。如果离婚后对财产分配问题存在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或撤销原先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若自愿离婚,应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协议中需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一致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撤回申请。如三十日后双方均未申请发给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关于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子女问题
若夫妻选择离婚并决定将房产赠与子女,这属于赠与行为,只有房产成功过户至子女名下后,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虽然房屋尚未完成过户登记,但如果房屋已实际交付并合法地移转到子女手中,那么子女即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离婚协议在民政部门办理完成后即刻生效,对双方都具有严格的约束力,房屋应归属子女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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