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是一对夫妻,丙和丁是甲和乙的子女。在1994年,丙娶妻戊,并在1995年育有一子已。丁至今未婚。不幸的是,甲和乙在一场车祸中双双去世。他们生前拥有四间房屋,但未留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在甲、乙的遗产分割前,丙因病去世,同样没有留下遗嘱。现在,丁、戊、已三人来到公证处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并分割遗产。
【两种观点的分析】
关于戊、已两位继承人能够继承的遗产份额,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戊和已各分得房屋一间。
理由是:在转继承的情况下,转移的是被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被转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取得的是被转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的权利,而非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应由被转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并不会因为被转继承人和转继承人之间的配偶身份关系而发生所有权的共有关系。也就是说,不能将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视为其已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并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其继承份额不进行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转继承的客体是继承权,不是遗产,因此不存在分割共有财产的问题。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戊分得房屋一间半,已分得房屋半间。
理由是:转继承的客体应当是遗产。应该划出一半作为被继承人配偶的财产,另一半则作为转继承的标的。转继承的本质是二次继承,其客体并非继承权,而是遗产的所有权。
123律师网(12364.com)从物权法的角度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当继承开始后,如果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会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在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可以通过继承取得。在这个案例中,当甲和乙在车祸中去世时,继承法律关系产生。丙作为法定继承人,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戊共同享有两间房屋的所有权,这两间房屋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在丙去世,又产生了法定继承关系,戊和已应该分割属于丙生前个人的财产。在分割丙的遗产之前,丙与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划分。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婚姻问题,建议咨询123律师网(12364.com)的婚姻家庭律师以获取专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