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随着新的《民法典》的生效,旧的《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的有效期也随之结束。新的司法解释(三)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导。
第一条:对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境,除了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况外,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若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法院将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且已提供必要证据,另一方无反驳证据又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法院可以推定请求成立。反之,对于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情形,也是如此。
第三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父母一方拒绝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未成年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法院将支持这一请求。
第四条:除非有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否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将不予支持。重大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一方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等。
第五条:婚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产生的收益,除自然增值和孳息外,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关于房产赠与问题,若婚前或婚姻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房产赠与另一方,但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前赠与方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的,法院将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关于婚后不动产的产权问题,若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子女名下,该不动产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若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但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除非另有约定,否则该不动产将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第八条: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若存在严重损害其权益的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第九条:关于生育权的问题,若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将不予支持。若夫妻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导致感情破裂的,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至十三条:涉及夫妻财产处理的问题,包括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婚后共同还贷、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等情况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的处理方式、尚未归还的贷款的归属、以及对于擅自处分房屋造成损失的赔偿等问题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十四条:关于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双方未达成协议离婚,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将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未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第十五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夫妻中的一方作为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遗产,且这些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配时,若此时提起离婚诉讼,而另一方要求分割这部分遗产,法院应告知他们先在实际分割遗产后再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如果签订了借款协议,其中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个人进行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这应被视为双方共同决定处分其共同财产的行为。在离婚时,可以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如果夫妻双方都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过错情形,无论是一方还是双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离婚后,若一方以还有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经核查后发现该财产确实是在离婚时未涉及的共同财产,法院应依法进行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实施后,若最高人民法院之前作出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存在冲突,应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