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

重婚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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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重婚罪并不常见,导致很多人对它的含义、法律定义及构成要件知之甚少。在我国法律中,对于重婚罪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概念及构成

重婚罪指的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二)客观要件

行为人需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二、法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对于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情况,可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59条第1款针对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同样会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

三、事实婚姻与重婚罪的构成

在司法实践中,重婚罪的构成不能与《婚姻法》混淆。《婚姻法》主要是界定民事范畴的婚姻效力问题,而重婚罪则是刑事法律问题。对于“事实婚姻”的理解,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即使未进行婚姻登记,只要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可视为事实婚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符合重婚的构成要件,即可构成重婚罪。

四、重婚行为的类型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 与配偶登记结婚,再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

2. 与原配偶虽未登记但确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又与他人结婚;

3. 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4. 与原配偶未登记但确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再次与他人进行婚姻登记。

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只要符合重婚的构成要件,都将被视为重婚罪。在此提醒大家,尊重婚姻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以上就是关于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的详细解析。希望能帮助大家对重婚罪有更深入的了解,也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E、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A、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B、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要生儿子传种接代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关于“包二奶”的问题

对“包二奶”的行为是否应以重婚罪论处,是长期争论的问题。《婚姻法》修改前,社会一直传闻将加入包二奶的内容,事实上婚姻法通篇没有出现过一回“包二奶”或者“包二爷”字样,“包二奶”并非一个法律概念。

婚姻法上确切用语是“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出解释,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须具备5个条件: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义;时间上持续;状态上稳定;共同居住。共同居所是一个证据,可以有力地证明双方的同居关系,但是不能要求一定要有共同居所,否则太严格了会导致一些同居者“漏网”。共同居住既可能是有两人单有共同居所,也可能在一方家里。

司法解释划清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界限;与通奸的界限。好多老百姓误以为有老婆的人与别的女人同居就是重婚,其实这两个不同概念涉及到罪与非罪的“大是大非”问题。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它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

“包二奶”情况很复杂,有的情况下构成重婚,有的情况下只是非法同居。重婚要求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具体特征上文已述,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对外,就不构成重婚。

三、与其它罪的区分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而重婚的界限。近几年来,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下面两种重婚行为可以认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二)本罪与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有的男人虽然有配偶,但却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长期与其他女性过性生活,对外也常以夫妻关系自居,而女方却由于各种原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重婚罪的起诉应由受害人自行提出自诉,而检察院不会对此类案件进行公诉处理。在被害人已故、失去行动能力,或是因受强制、威胁等无法自诉,又或者是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老迈、患病、视力、听力、言语障碍等原因无法亲自起诉的情况下,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应代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对此类情况应依法受理。

“法定代理人”指的是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以及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而“近亲属”则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直系及旁系亲属。

当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代为提起自诉时,他们需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以及被害人无法亲自起诉的原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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