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婚姻无效宣告权利行使时限的相关规定,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说明,但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8项条款的规定,“当一方或双方依据《婚姻法》第10条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时,如果该请求所依据的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法院将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对于想要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来说,必须在法定事由尚未消失之前提出申请。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5项规定,“在夫妻一方或双方离世后的一年内,如果生存的一方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申请。”而这一规定的权利行使期限被视为排他期间,不会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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