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父母双方都希望孩子随其生活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以下情况可以优先考虑:
1. 一方已经做了绝育手术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失去了生育能力;
2. 孩子与这一方生活的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
3. 这一方没有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
4. 孩子与这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健康问题,或者存在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状况,不宜与孩子共同生活;
5. 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孩子长期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并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并愿意帮助照顾孩子。
如果孩子已经满10岁,父母在决定孩子随哪一方生活时,应该考虑孩子的意见。只要有利于孩子的利益,父母双方也可以协商轮流抚养孩子。
法院在判决时会根据孩子的最佳利益来做出决定,确保孩子在身心健康、权益保障和生活环境等方面得到妥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