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钱某出于非法获利的目的,在树林周边私自架设电网。某日,朱某与其儿子小朱及朋友一同打猎时误触电网,导致朱某不幸身亡,小朱受伤。显然,钱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过失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朱某的妻子、儿子和岳母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除了主张常规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等赔偿项目外,还特别要求支付朱某岳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朱某的岳母长期与朱某家人共同生活,且朱某与妻子婚前曾约定共同承担扶养岳母的义务,这一事实得到了当地村委会的证实。
【意见分歧】
对于是否应支付朱某岳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朱某实际上承担了扶养岳母的责任,其死亡对岳母的生活造成了实际困难,从公平原则出发,应当支持其岳母的生活费请求。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朱某并非其岳母的法定赡养人,且其岳母还有其他子女可以赡养,因此不应支持其岳母的生活费请求。
【案例分析】
小编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扶养人”指的是受害人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如果受害人有其他扶养人,赔偿义务人只需支付受害人依法应负担的部分。对于朱某的情况,虽然他与妻子一起承担了赡养岳母的责任,但这是道德层面的义务,并非法律强制规定的义务。在朱某岳母仍有其他子女可以赡养的情况下,不应将其视为朱某的“被扶养人”。
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配偶在另一方死亡后仍然赡养对方的父母,并且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那么可以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等同于子女的权利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配偶因此身亡,老人因此丧失了生活来源的,可以向加害方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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