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的一般原则
对于涉外离婚案件,我国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原则。具体而言,当公民提起民事诉讼时,通常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我国的特殊原则
1. 对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对于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若定居国法院以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且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时,可由原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3. 对于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此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但如果所在国以当事人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且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时,可以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4. 对于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情况,无论哪一方先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若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而国内一方同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的人民法院也有权管辖。
5. 对于中国公民双方都在国外但未定居的情况,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时,应由原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 涉及香港、澳门、台湾的离婚案件管辖,可参照涉外案件的处理方式。
以上便是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