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于2001年4月28日进行了修订,其中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他们将获得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只有取得结婚证,夫妻关系才得以确立。对于那些符合结婚条件但未经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新法规定了他们应当补办登记。这一要求是为了引导这些人正确认识婚姻关系和他们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4日做出了法释三十号规定。关于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开始计算。如果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但未登记,他们将按照事实婚姻进行处理。在该条例公布实施之后,如果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进行结婚登记,人民法院将通知他们补办登记。如果不补办结婚登记,将按照解除同居关系来处理。
补办结婚登记的规则,对法律上认可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与同居现象进行了明确规范。对于历史上遗留的事实婚姻,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仍然视为事实婚姻。对于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情况,则视为同居关系。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保障婚姻的法律效力,同时也为那些未履行正规登记程序的男女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