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未曾领取过结婚证,那么在法律上并不构成婚姻关系,因此也不存在离婚一说。双方若希望终止同居关系,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尤其对于那些同居时间发生在《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之前的情形,法律会视其为事实婚姻,此时双方可以选择补办结婚登记后再申请离婚。
二、若双方曾领取过结婚证但不幸遗失,双方可前往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任一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补领后,双方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关于《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指出,当结婚证或离婚证遗失或损毁时,当事人可携带户口簿和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任一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补领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查证确认无误后,将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或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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