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我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别颁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用以规范和指导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该司法解释一经施行,所有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都将依照该解释进行处理。下面我们将详细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各项内容,供大家参考。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详解
一、为有效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特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 当事人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若该同居关系符合《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描述,人民法院将予以受理并依法处理。当涉及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时,人民法院亦会予以受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后,经审查确认该婚姻属于无效婚姻的,将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若原告申请撤诉,则不予准许。
第四条 对于离婚案件的处理,人民法院在认定婚姻效力及处理其他纠纷时,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 若夫妻一方或双方在一年内去世,生存的一方或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将予以受理。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而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若夫妻一方去世,生存的一方则为被申请人;若夫妻双方均已去世,则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 当人民法院同时受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时,离婚案件的审理需等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再进行。若该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将继续审理。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因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予以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若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将予以受理。经审查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将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后续还有多项条款针对彩礼返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军人相关费用处理、有价证券分割、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分割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些条款均为保障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公正、合理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价格协商一致后,若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相同价格购买该出资额,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若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成为公司股东。
为证明过半数股东的同意,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或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书面声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企业合伙人的情况下,需根据以下情形处理:
1. 若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配偶可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但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3. 其他合伙人既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也不同意退伙或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可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对于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人民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 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经评估后,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2. 双方均主张经营的,通过竞价,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3. 双方均不愿经营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关于夫妻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便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无法就房屋价值和归属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将根据以下情形处理:
1. 双方均主张所有权并同意竞价的,准许竞价取得。
2. 一方主张所有权的,经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后,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补偿。
3. 双方均不主张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分割所得价款。
在离婚时,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而不宜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
除此之外,文章还涉及夫妻债务、离婚协议、财产保全等方面的规定。本解释自施行之日起适用于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此前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