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介入家暴:保障平等人权的新篇章

警察介入家暴:保障平等人权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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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京报》接连发表两篇文章,就警察介入家庭暴力的问题展开讨论。首篇《警方介入家庭暴力的界限何在》指出,警方介入需以受害人“提出要求”为前提;而第二篇文章《警察处理殴妻案件后的思考》则提出,警察在介入时需理解并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对此,本人认为这两篇文章对防治家庭暴力的法理原则理解存在偏差。

我们需要明确警察在何种情况下应当介入家庭暴力。依据《婚姻法》第43条的规定,当出现家庭暴力时,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进行劝阻,而公安机关则应予以制止。但这两部分内容并非因果关系,即无论受害人是否提出请求,警察都应积极制止。《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规定,是对施暴者的处罚,虽然需要以受害者的要求为前提,但警察对家庭暴力的介入包括多个环节,如接案、出警、调查等,并不以受害者要求为必要条件。

对于警察介入家庭暴力的义务,虽然国家法律尚未作出专门规定,但家庭暴力属于人身伤害事件,即使未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也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被视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警察的介入原则应与一般的治安案件无异。例如,辽宁省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对于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报案。同样,公安部负责人也明确表示,家庭暴力是公安机关应关心并介入的问题。

我们要明确为何警察应干预家庭暴力。防治家庭暴力的目的不是为了维护单一的家庭和谐,而是为了保障所有社会成员的平等人权。无论这个社会成员是不是某个人的亲属,国家对人权保障的责任不应因其家庭角色而有所减弱。

关于警察介入家庭暴力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有人可能会受到“劝和不劝离”的传统思维影响。像英国和加拿大等国所倡导的“暴力零忍耐”原则并非不适合中国国情。这一原则并非意味着只要出现暴力就必须离婚,而是要在区分刑事案和治安案的基础上,对施暴者进行适当的惩罚和警诫。若只求息事宁人,不问是非,不给施暴者应有的惩罚,那么警察的介入就失去了意义。

在此123律师网提醒大家,《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废止了多部与婚姻问题相关的法律。若您在婚姻问题上遇到与《民法典》相关的问题,可以点击我们的链接进行查看或咨询我们的婚姻家庭律师。让我们一起为维护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平等人权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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