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规定的法律解读与探讨:法规、司法解释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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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项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给无劳动能力、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主要供养的亲属。具体标准为:配偶每月获得40%的工资,其他亲属每人每月获得30%的工资。如果是孤寡老人或孤儿,则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但所有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关于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规定。

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8项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计算标准依据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于未满16周岁的人,扶养至16周岁;对于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期限为20年。但60岁以上的,扶养年限不超过15年;70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来计算。对于未成年人,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对于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计算二十年。但年满六十周岁的被扶养人,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则按五年计算。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9项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以死者生前或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依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来计算。被抚养人若不满十八周岁,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对于无劳动能力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如果五十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每增加一岁则抚养费少计一年,但生活费的计算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对于七十周岁以上的被抚养人,则只计算五年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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