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刘婚姻纠纷案:精神病愈后婚姻效力之探讨

关于李、刘婚姻纠纷案:精神病愈后婚姻效力之探讨
写回答

最佳答案

裁判要旨关于配偶一方婚前患精神分裂症,婚后经治疗症状消失的情形,应视为婚姻无效的情形已消除,对于另一方提出的婚姻无效申请,法院将不予支持。

案情概述:

被申请人刘XX在1993年8月曾患间歇性精神分裂症,并在四川省自贡市精神病院接受住院治疗。经过治疗,在1994年2月其精神病症状消失,生活能够自理,成功出院。但在1994年再次入院后至痊愈出院期间,她的精神状态逐渐出现问题。她与申请人李XX于结婚登记的几年里,经历了多次精神疾病发作和治愈的过程。直到最近的十年里,两人在婚姻生活中始终存在精神疾病的困扰。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刘XX已证明能正确表达自身意志,在泸州市精神病院的治疗下其症状已经消失。法院方面亦对其真实意志有所了解。李XX于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引起法律程序展开。最终,法院作出了裁定。申请人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求被驳回。法院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诉讼费用共计人民币三百元整,由申请人李XX承担。此案号为古蔺民初字第号。古蔺县人民法院负责本案编写人梅廷聪负责审理此案。

123律师网提醒:自《民法典》于XXXX年XX月XX日正式施行以来,《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民法总则》等法规同时废止。对于涉及婚姻问题的民众来说,《民法典》为我们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指引。如需帮助或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我们的婚姻家庭律师或访问我们的网站(www.12364.com)。点击这里查看更多关于婚姻问题的法律解读。

赞 59踩 0

全部回答(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