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晚餐后,手机铃声响起,接听后得知是五年前一位我曾协助处理离婚事务的客户郑-茹(化名)打来的电话。她告诉我,她离婚时并未发现其前夫私下投资开办公司的事实。前夫为避免单位知晓可能的不良影响,以及遵循当时的政策规定,将公司以他人名义注册。她对此一无所知,直到现在该公司出现矛盾,真相才浮出水面。
我进一步了解郑-茹的情况,得知该公司自注册时的50万元资本,短短几年内飞速发展到近千万元的资产。这不仅是市场的机遇所致,更离不开其前夫的用心经营、辛勤劳动以及出色的管理能力。
针对郑-茹的疑惑,我认为她在离婚时,前夫隐瞒了投资公司的事实,这是对她权益的侵犯。即便离婚了,她依然有权要求再次分割共有财产。现实社会里,总有人为达到个人目的,选择隐藏、转移共有财产,这对另一方是极大的伤害。若离婚后发现这种情况,受害人可依法要求再次分割共有财产。
郑-茹所困惑的是,若要再次分割财产,是针对现在的公司近千万元资产,还是仅针对前夫当初隐瞒的那部分财产?前夫离婚一年后公司的发展是否还涉及到他现任配偶的权益?
郑-茹的问题涉及到了财产增值的问题。财产的增值部分属于财产所有人。如果没有原始财产,就不会有财产的增值。例如,如果前夫当初隐瞒的是一套房子,那么房子价值的增长部分是属于双方共有的。对于因劳动和经营活动产生的财产增值或亏损,其处理方式需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本案中,难点在于不仅涉及到财产本身的增值问题,还有如何计量前夫的劳动和经营活动所创造的财富。对于因人为努力而产生的财产增值(或亏损),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我个人认为,对于因当事人劳动和经营而产生的共有财产增值,应给予付出劳动和经营者适当的报偿。
至于郑-茹前夫再婚后的配偶是否享有公司里的财产权利,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再婚后的配偶对公司的财产没有所有权,但公司在发展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利益是属于夫妻二人的。尽管比例较小,但作为前夫的配偶仍应享有其应得的利益。
公司的经营总是伴随着风险。无论是财产的增值还是亏损,处理的原则都是一样的。即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应按照实际的财产数额进行分割,而不能按照离婚时的价值来分割。如果财产的亏损是由于人为的恶意原因造成的,那么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