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婚姻与普通人的离婚存在诸多不同,关于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的要求,我国的法律规定有何特别之处呢?对此有疑问的,让我们来听听法律专家的解读。今天,我们将重点探讨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针对军婚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当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时,应当征得军人的同意。如果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这一规定则不适用。
那么,这项规定适用于哪些主体呢?它适用于现役军人和他们的配偶。现役军人包括在中国人民解放现役的军官、士兵等具有军籍和军衔的人员。具体来说,包括现役军官、军士长、专业军士等。不包括在军事单位中未取得军籍的职工、退役军人以及在地方担任某种军事职务的人员等。
有两类军人离婚案件不适用本条规定。一是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情况,因为本条的立法意图是保护军人婚姻的稳定性,若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则不适用此规定。二是现役军人主动向非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况,这种情况应按照一般离婚纠纷处理。
当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而军人不同意时,人民法院应配合军人所在单位对配偶进行说服教育,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予离婚。如果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经过调解无效后,只有在军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准予离婚。
值得注意的是,“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个例外是针对“须得军人同意”而言的。如果夫妻感情破裂是因为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的,非军人配偶一方也可以提出离婚。哪些属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将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作出具体的解释。涉及军人的离婚问题必须慎重对待,从严掌握。
原则上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必须要经过军人一方的同意,但如果军人存在重大过错则不受此限。值得注意的是,只有现役军人的婚姻才受到特殊保护,对于已经转业或退伍的军人,其婚姻则按照普通人的婚姻处理。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法律专家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