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法典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等劳动所得;
(2)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
(3)因知识产权的行使而获得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获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
(5)其他依法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关于个人特有财产,法典也进行了具体规定: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
(2)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专项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专属于某一方使用的特定生活用品;
(5)其他依法应当归个人所有的财产。
三、关于约定财产,法典也有着详尽的规定:
(1)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可以选择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适用民法典关于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2)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若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其中一方对外负有债务,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那么该债务应以该方个人的财产进行清偿。
(4)在夫妻离婚时,对于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双方应通过协议确定清偿方式;若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以上就是修改后的民法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以及约定财产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旨在更好地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