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受害者有权提出请求。对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承担起劝阻和调解的责任。”此举为对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的受害者提供的一般救助途径。这里的“所在单位”既包含受害者的就职单位,也包括施暴者的就职单位,受害者也可以请求其他合适的人士进行调解。
同样,《婚姻法》第43条还明确指出,当家庭暴力正在发生时,受害者可以向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请求其进行劝阻,甚至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制止。
对于那些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未达到犯罪程度的情况,受害者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所在单位提出请求。这些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人民调解组织将具体负责这类行为的劝阻和调解工作。他们的工作范围和程序将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及《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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