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恪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诚与勤勉的义务。他们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益,亦不得侵占公司资产。
二、以下行为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严禁:
1.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应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2. 禁止以个人名义或任何其他个人名义开设公司资金账户;
3. 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将公司资金借贷或提供担保;
4.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或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签订合同或进行交易;
5. 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许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公司商业机会,亦不得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似业务;
6. 不得私自保留他人与公司交易产生的佣金;
7. 严禁擅自泄露公司机密信息;
8. 其他违反对公司忠诚义务的行为也都被禁止。
三、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股份有限公司中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或无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若监事在执行职务时违法,前述股东可向董事会或无董事会的公司的执行董事提出诉讼请求。
五、当监事会或无监事会的公司监事,以及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收到股东的诉讼请求后选择拒绝提起诉讼,或在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遇到紧急情况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使公司利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时,前述股东有权以公司利益为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当其他个体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带来损失时,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依据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七、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若其行为损害了股东的利益,股东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措施旨在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高管依法依规行事,为公司的发展与壮大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