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纠纷是股权受让人以出让人欺诈为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或确认其为无效。在此类情况下,如果出让人在转让股权时隐瞒了真实的出资情况,受让人可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
第二类纠纷是公司债权人发现注册资金未到位,要求出让人、受让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类纠纷往往会引起前一类纠纷的发生。对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在实际审判中,应该具体考察出让人是否对受让人构成欺诈,来确定合同效力或是否属于可撤销合同。
如果受让人在接受股权转让时明知或应当知道出让人出资不到位的真实情况并接受转让,或者在知道该情况后放弃撤销权,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那么受让人将承担注册资金不到位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因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运行的基础,股东在设立公司时的投资义务是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出让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产生的责任不能因股权转让而免除。对于受让人无法承担的部分,应要求出让人承担与其义务相适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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