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回购与分拆、分立都属于资本收缩范畴,这是国外成熟证券市场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和公司理财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可以回购股东的股权呢?我国的法律对此有何规定?下面,我们来一起解读一下。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对股东会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 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2. 公司进行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
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得以存续。如果股东与公司无法在决议通过后六十日内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股东可以在决议通过后九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通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在以下特定情况下例外:
1.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 将股份作为奖励给予本公司职工;
4. 股东对涉及公司合并、分立的决议持有异议并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基于上述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决议。依据不同情形,公司需在规定时间内转让或注销所收购的股份。值得注意的是,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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