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除权是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它的源头来自债的担保物权。债的担保分为广义上的担保和狭义上的担保两种形式。为了保证债务人能够履行其债务,从而实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必须要有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今天我们将详细解析别除权的含义及其在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性。
别除权是指当债权人的债权具有物权担保时,在破产程序中针对破产人特定的担保财产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这种优先受偿权源于债的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别除权对债权人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广义上的债的担保包括了债务人为履行债务所提供的全部财产,也称为一般担保。所有以债务人的名义所负债务的债权人都可从其全部财产中获得清偿。这种一般性的财产担保对所有债权人都给予同等的清偿权利,无论其债权成立的时间先后、给付的种类如何,个别债权人不能优先于其他人受偿。
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通常需要采取特别担保措施,即狭义上的债的担保。这种担保主要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即保证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虽然人的担保扩大了清偿财产的范围,但由于保证的担保作用仍取决于保证人的一般财产状况,仍有赖于人的因素,因此有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其他债权人并无优先受偿权利。当保证人也丧失清偿能力时,债权人的利益仍可能受到损失。
相比之下,物的担保为保证债务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物上为债权人设定的物权担保。由于物权具有排他性,设定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就担保物较其他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不受债务人一般财产状况的影响。即使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陷入破产境地,只要担保物仍然存在且价值超过债额,债权人仍可保障自己的权利完全实现。这种优先受偿的权利在破产程序中被称为别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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