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的存在对经营者的“道德风险”有着控制作用,然而企业利用债务融资亦可能触发股东的“道德风险”。对于股东的这一行为特征,具体表现如下:
股东有动机将债权人的财富转移到自身手中。他们采用两种主要手段实现这一目的。一是运用股权策略进行避债。当投资规模既定的情况下,股东和管理者可将募集的债务资金作为红利分配的来源,直接分给股东。而在投资政策可调整的情况下,股东和管理者可能会选择减少投资,从而增加红利分配。
还存在资产替代效应。在股东仅需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下,经营者在投资决策时可能会偏向于放弃低风险、低收益的项目,而选择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这样的替代行为会使债权人面临较大的风险。
股东和企业经营者可能因债务过重而忽视对债权人有益的投资项目,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
经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在风险控制方面各有其优势,但也都存在一定缺陷。债务融资能够抑制企业因股权融资而引发的经营管理者道德风险,但也可能引发股东的道德风险行为。为了构建经营管理者和股东之间的有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企业的债务融资规模应调整至两种类型的道德风险均被降低至最低程度。单纯偏重于某一种融资方式的选择,并不能达到有效控制金融风险的目的。只有将两种融资方式进行合理的选择与组合,才能为金融风险的防范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