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筹建过程中,发起人承担着一系列重要的责任。当公司无法成功成立时,发起人需要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已经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发起人需承担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这些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具体地,发起人要承担哪些责任呢?又该如何确定公司的发起人呢?
关于发起人的责任问题。除了上述对公司不能成立时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若因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损,需对公司进行赔偿。发起人需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一切都在《公司法》的第七十九条中有所体现。
关于如何确定公司的发起人。在我国,发起人的范围限定为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包括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发起人的资格也有限制,只有境内设立的法人才能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关于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至少有5人以上的发起人,其中过半数的人需要在境内有住所。对于由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情形,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
发起人的出资也有明确规定。他们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来出资。这些出资必须得到评估作价并核实财产后,才能折合为股份。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在公开募集股份方面,发起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一系列文件。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在股款缴足后,发起人需在30天内召开创立大会。除非出现未按期募足股份、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否则发起人不得抽回其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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