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并促进公有制经济的稳固发展,我们推出了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123律师网(12364.com)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晰产权关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制度,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以下简称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和认定存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属,并明确国家作为所有者对这部分国有资产行使权利的范围和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城镇集体企业(包括合作社)的资产产权界定。
第四条: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基本原则,从资产的原始来源出发,明确产权归属。凡是国家作为投资主体,在未将资产所有权转移之前,仍享有对集体企业中国有的资产所有权。
第五条:在产权界定过程中,我们应坚持“立足未来管理,妥善处理历史问题”的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进行界定。既要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得损害集体企业的利益。
第十七条:集体企业对其占用的国有资产有保值增值的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量化到集体或个人。
第十八条:对于已经界定为国有的资产,处理方式可以参照以下办法:
一. 企业可以继续使用,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资产收益。
二.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资产占用费,该费用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三. 实行租赁经营,由投资单位收取租金。
四. 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处理,双方签订合同,可以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款。
五. 作为与全民单位的联营,按照相关国家规定办理。
六. 进行作价入股,按照股份制企业进行管理,并参与分红;也可以作为优先股,只收取股息或红利,不参与管理。
七. 对于本办法中提到的扶持性国有资产,国家只保留在特定条件下的最终处置权,不参与管理及收益。企业应专用这部分资产于生产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或私分。如有违反,可按规定收归国库。
八. 其他未明确提及的处理方式。
除第七项外,上述办法可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第十九条:如果集体企业占用了全民单位的土地,可以实行土地租用制度,集体企业需要向产权单位交纳租金。
第二十条:集体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过清理界定后,如果确定是部门投资的部分,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等法律手续,以明确产权。以后新设立的完全由国有资产投资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不得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
第二十一条:全民单位在创办集体企业的过程中,不得将重要生产车间、部门无偿划给集体经营,也不得以各种形式将本应归属全民单位的收益转移给集体企业。
第二十二条至三十条:关于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法律责任等详细内容,参考相关法规文件。主要在阐述如何进行产权界定工作、如何确定国有资产的增值或减值、相关的法律责任等问题。 特别是法律责任部分,详细说明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人员所面临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的相关附加说明和细则。第三十一条条 依据现行制度规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应当协同各相关行政部门制定关于各行业产权界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规定,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各自实施细则,并需报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备案。
第三十三条条款表明,对于军队、武警等特殊单位所经营的集体企业,其产权界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实施则由其直接主管部门负责执行。
第三十四条条款中强调,对于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实施的产权界定政策,如与本办法有出入的,以本办法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五条明确指出,对于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第三十六条则规定,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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