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犯罪纠纷案件仲裁机构受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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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黄某与姜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黄某向姜某借款500万元。在协议签署后,黄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其所借的款项也包含在犯罪金额之内。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姜某提请仲裁,但黄某方面则主张应先处理刑事问题再处理民事问题。仲裁委员会随后做出了缺席裁决,姜某随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黄某则以仲裁程序违法为由申请撤销该裁决。

【法律解析】

对于上述案件,有人认为,司法解释中关于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定义仅限于“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而“先刑后民”的原则主要是针对诉讼程序,对仲裁机构并无直接的约束力。该案中的仲裁程序并未违法。

从更宏观的角度来看,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对于非法集资款项的处置,主要是通过刑事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方式进行处理,而非民事维权。即便仲裁机构对这类纠纷进行裁决,也难以进入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仲裁机构不应受理此类仲裁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那么在刑事案件未决之前,人民法院不得受理基于同一事实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追缴或退赔,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曾有规定,经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提起民事诉讼。但目前该规定已被废止。这也意味着,对于经过刑事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情况,不能再行民事诉讼。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及案例实际情况,鉴于当前法律限制了当事人通过私法途径维权,若允许仲裁机构受理此类仲裁申请,实际上是为当事人规避法律提供了一种途径。该案涉及的仲裁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仲裁机构无权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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