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其他股东或公司要求他们补足出资,那么该如何计算相关的诉讼时效期间呢?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履行出资义务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股东未能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这将被视为违约行为。其他股东有权对其提起要求补足出资的诉讼,而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开始计算。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是对公司的侵权行为,公司也有权对其提起要求补足出资的诉讼。对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应遵循《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果股东因此提起代表诉讼,也同样适用该规定。
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若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应该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呢?
股东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诉讼时效期间,同样应遵循《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3.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如果股权受让人已经依据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了公司对其股东身份的确认,并且股权受让人要求股权转让人支付股权转让款,那么该如何计算相关的诉讼时效期间呢?
在这种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人依据股权转让合同要求股权受让人支付股权转让款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时间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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