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相关部门通知各上市公司:根据最近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的指示,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母公司商标等无形资产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要求,我们特此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需严格遵守本《上市规则》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对于涉及无形资产关联交易的收购事项,上市公司必须聘请独立的财务顾问来发布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该独立财务顾问必须明确声明自身的独立性,同时董事会也要对财务顾问的独立性发表意见。财务顾问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对该无形资产在历年形成过程中关联双方的贡献进行详细量化分析,明确无形资产的价值分摊比例;
2. 对本次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公正发表明确意见。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对本次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公正进行表态,并应公开披露以下事项:
1. 此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关于该无形资产有偿使用的协议情况;
2. 交易完成后,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以及对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建议采用前三年与未来三年的对比方式,明确披露此次交易对公司经营财务指标,特别是每股收益的影响;
3. 交易完成后,关联交易的对方是否继续使用此无形资产,如继续使用,相关协议必须公开。
三、上市公司应在指定报刊上简要公开评估报告的核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标的、范围、方法、主要结论或建议等。评估报告全文必须在网上公布。若评估报告涉及商业秘密,上市公司可就此部分内容向相关部门申请豁免披露。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上市公司涉及上述问题的董事会决议,在信息披露前必须准备齐全上述文件。请各上市公司严格遵守,本通知立即生效。
以上内容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为2000年12月6日。